近年来,随着二手车市场的红火,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判决了一起“调表”二手车买卖案件。 点亮消费维权法治之光 2021年12月,钱某通过微信联系芜湖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表示想要购买一辆十万元左右的宝马牌7系或5系二手车。同日,汽车服务公司为其挑选了一辆进口版宝马牌2009款740Li领先型二手轿车。几日后,钱某来到该汽车服务公司门店看车,看车时收到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的保险理赔及维修报告。 2022年1月,汽车服务公司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钱某,并将该车辆过户至钱某名下。 2023年12月,钱某以车辆的已行驶公里数被调整过,该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钱某能否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在案证据,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案涉二手车时已主动将案涉车辆的保险理赔及维修报告通过微信发给钱某,该保险理赔及维修报告明确完整显示了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行驶里程(含调表记录)等内容。钱某收到该保险理赔及维修报告时并未提出异议,继续向汽车服务公司购买车辆,并在车辆过户后又向被告员工索要车辆保养记录,可见其对案涉车辆的相关信息已充分知晓。钱某关于汽车服务公司故意向其隐瞒车辆调表事实,存在欺诈的主张,难以支持。另,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原告自2022年1月接收案涉车辆,截至其提起诉讼时即2023年12月,已超过一年,其撤销权依法归于消灭。故法院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目前,二手车交易纠纷不断,大部分消费者都以卖方未能如实告知车辆实际状况,存在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一赔三。但能否认定欺诈,需要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若买方不能举证到位,法院将很难查实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进而导致买方诉请得不到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二手车在价格上虽相较于原厂新车较为便宜,但车况复杂,买卖二手车需谨慎,要警惕追求便宜的交易心态。在买车钱要仔细询问车辆状况,有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认真核实车辆证件是否齐全、到交警部门查询车辆是否为正常状态,并索要车辆维修记录和保险理赔记录,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情况后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 供稿丨民二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案说“315”丨买到调表二手宝马车,卖方能否认定为欺诈?》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