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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000700)、宏达新材(002211)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立案,两案均有过胜诉先例

选车 2024-11-05 浏览(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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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5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模塑科技(维权)(000700)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此前已多次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公开信息显示,模塑科技(000700)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过一审投资者一审胜诉先例,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2023年1月3日,模塑科技(00070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 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9日到2022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并在2022年1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模塑科技维权入口)

  除了模塑科技提交立案,11月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维权)(002211)投资者索赔案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前期案例信息,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但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两个月左右,“过期作废”。(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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